律所介绍

天津富永律师事务所 天津富永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性法律服务机构,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一站式”法律服务。事务所的业务范围涵盖公司、房地产、金融保险、劳动人事争议、刑事、政府法律事务、传统民商事法律事务等众多法律服务领域。事务所办公地址...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郭律师

电话号码:022-58952855

手机号码:16622150876

邮箱地址:fuyonglawfirm@163.com

执业证号:11201200910383671

执业律所:天津富永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天津市西青区万卉路3号新城市中心A座8层

刑事辩护

刑事案件自诉条件是什么?

刑事案件自诉条件

一、有适格的自诉人

在法律规定的自诉案件范围内,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以及由于年老、患病、盲、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有明确的被告人和具体的诉讼请求

自诉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由于自诉人的起诉而引起,对于自诉案件,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均不介入,因此没有公安机关的侦查和人民检察院的审查起诉。自诉人起诉时应明确提出控诉的对象,如果不能提出明确的被告人或者被告人下落不明的,自诉案件不能成立。自诉人起诉时还应提出具体的起诉请求,包括指明控诉的罪名和要求人民法院追究被告人何种刑事责任。如果提起刑事自诉附带民事诉讼,还应提出具体的赔偿请求。

三、属于自诉案件范围

自诉案件是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三类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确定的具体的自诉案件。

四、被害人有证据证明

被害人提起刑事自诉必须有能够证明被告人犯有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证据。

五、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自诉人应当依据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地区管辖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自诉。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在我国港、澳、台居住的中国公民或者其住所地是在我国港、澳、台的,由犯罪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港、澳、台同胞告诉的,应当出示港、澳、台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证明。

自诉案件的范围: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了三类案件的具体范围。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

1.侮辱、诽谤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虐待案;

4.侵占案。

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

1.故意伤害案;

2.非法侵入住宅案;

3.侵犯通信自由案;

4.重婚案;

5.遗弃案;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和第五章侵犯财产罪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刑罚的案件。

以上八项案件,法院受理后对于证据不足的可移送公安机关受理,认为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应追究责任不追究时,起诉时需要提供相应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

根据上述文章内容,我们可知,在被害人确实有证明被告人有犯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证据的时候,是可以提起刑事案件自诉的。而对于这些自诉案件,公安机关和人们检察院都不会介入的。以上就是关于刑事案件自诉案件条件的具体内容,如果还有其他不懂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律师!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