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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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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律所:天津富永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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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王某先后从2003年4月至2005年6月在xx信用社借款7笔共计本金22.2万元,并于2006年9月以办河砂场所需资金为由提出申请,将上述本金重新立据借款22.2万元。
而后王某于2007年7月1日还息5000元后再未按合同约定偿还本息,经多次催收无效,xx县联社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王某偿还所欠贷款全部本息。
而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王某以与xx县联社所签借款合同及所立借据约定相关要素的缺位,针对该笔借款本金中有7万元是转据前借款孳生利息、转据时借款合同未约定利率及借据约定到期日有更改痕迹等问题为由,请求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针对以上抗辩,xx县联社以能表现被告真实意志的亲笔所签借款申请书、借据及1999年人民银行对“禁止息转本”废止性规定、《合同法》第211条和《贷款规则》第16条关于贷款利率的相关规定和被告2007年7月1日之还息凭证及借据借款到期日与被告所写借款申请中“借款三年”相一致且被告不能提供自有借据第三联为据对被告的抗辩进行辩驳。
经过一番艰难的举证、质证,法院因被告所提证据不足而采信了xx县联社所提证据并采纳了原告的全部意见。
在此情形下,王某夫妻在法院调解下主动于2010年12月29日一次性偿还了贷款本息28万元。
风险
此次案件被告对其所提抗辩事由虽因举证不能而未能为法院采信,但是我社在案件庭审举证与质证中纰漏的贷款发放和后续管理问题不得不让人引以深思。具体问题表现:一是丧失诉讼时效风险;二是收息效益风险;三是行业形象风险。
启示
基于以上案例审理所纰漏的我社贷款发放与后续管理问题,为更好的控制和防范信贷风险,我们可以从中得到以下启示:
1、贷款客户信息的采集必须真实有效,档案资料必须齐全,特别是借据与借款合同不仅要配套而且内容要完全一致。
2、贷款操作流程必须按照“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要求有序进行,借据与合同要素须齐全,任何内容不得随意更改或添加,一旦形成纠纷,不致处于被动局面。
3、加强贷款的后续管理,特别是债务人的偿还能力风险和诉讼时效的风险防范,对实行按季结息的贷款客户,如未下发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应要求其在收息凭证上签字认可。
4、借款置换应当坚持利随本清,不得将积欠利息附在新据上清收,以免造成利息管理上混乱且影响信用社行业形象。
5、加强信贷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的培养,把一切风险根除在源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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