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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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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据此,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时由哪个法院管辖,并且此种约定管辖优先于一般管辖。
但是合同双方在约定管辖时要注意以下六个问题:
1、约定管辖的案件仅限于第一审民事案件
也就是说对于二审案件及再审审查案件,是不能约定管辖法院的。
2、约定管辖只适用于合同纠纷
约定管辖是合同双方的合意,其他纠纷不能约定管辖法院。
3、选择的管辖法院的范围是限定的
当事人只能在法律限定的五地范围内,即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之间进行选择,除此之外的其他地点是无效的。
4、当事人选择的管辖法院必须是明确的
相关意见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此外,还应注意,合同双方要么选择某人民法院管辖,要么选择向某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能同时约定提起诉讼的法院和申请仲裁的机构。
5、协议管辖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如合同中的条款、独立的协议书、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双方若采用口头协议一律无效。
6、约定管辖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如级别管辖中本应该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如果双方协议由基层法院管辖,约定就无效。专属管辖中本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的案件双方就不能协议约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之外的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时由哪个法院管辖。约定管辖的案件仅限于第一审民事案件,二审民事案件不能由当事人约定管辖。协议管辖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不能是口头形式。约定管辖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如果大家还有其他不懂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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